體育總會︱體壇近年屢現運動員選拔爭議 港協守則:應考慮放寬遴選條件
撰文: 梁薾心
發布時間: 15 小時前
最後更新: 14 小時前
體壇近年屢現運動員選拔爭議,港協暨奧委會發布《機構管治守則》指明,對於具顯著潛質或成績卓越,卻因所屬屬會不具提名資格,而失去選拔或參賽機會的運動員,體育總會應考慮放寬參選條件。
香港游泳總會於年中捲入制度不公爭議,有泳手符合參與錦標賽資格,但因屬會「級別不夠高」而被拒賽。
《守則》指,對於具顯著潛質、技能、知識及能力達高水平比賽標準,或已取得卓越成績,卻因某些原因,如不同會員資格、所屬屬會不具提名資格或不合乎某些遴選要求等,而失去選拔或參賽機會的運動員,體育總會應按資源及情況,認真考慮採取可行措施,放寬部分參選條件、選拔標準或建立相應制度;放寬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年齡組別、團隊資格、合資格時期或賽事等。
訂立遴選準則時,體育總會亦應著重評估運動員能力和潛質,提供明確標準和簡潔達意的用詞,以免運動員和遴選委員會之間產生混淆,更須清楚說明每個準則背後的合理性,同時制定上訴機制。
新民黨立法會議員何敬康指,今年先後參與協調舉重健力總會風波及泳總小泳手事件,認為《守則》對體育界改革有牽頭作用,盼可減少選拔爭議發生。
各體育總會管理層經常連任亦備受爭議。《守則》則列明體育總會應訂定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,例如參考國際奧委會相關原則,擔任同一職務不可超過3或4個連續任期,年齡不超過70或75歲。武術聯會秘書長何佩犀稱不擔心上述做法導致青黃不接,「這個世界(不會)沒有了哪個人不行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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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薾心